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四位法學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則明確指出,作為一家上市的國有公司,王府井有關責任人員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在解決南寧王府井店的問題上嚴重不負責任,既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南寧王府井店正常營業(yè),也沒有及時與桂建公司的負責人協(xié)商減少損失的具體辦法,使國家利益遭受了特別重大的損失,已經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失職罪。
劉興成也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guī)定,一旦證明王府井約2億元的損失是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造成的,且損害了王府井股東的利益,可追究國企和上市公司領導層和決策層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此外,劉興成還指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王府井如此巨額的虧損,對股東權益及股價會產生重大影響,王府井應當發(fā)布臨時公告披露王府井與桂建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
但截至發(fā)稿之日,作為上市公司,王府井仍未對與桂建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做任何信息披露。
黃國培表示,二審結束后,桂建公司方面將向檢察機關及北京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遞交反映材料,對造成國有資產和股民利益巨大損失的行為進行舉報。本刊將繼續(xù)關注本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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