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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和論證,南寧中院對于南寧王府井違約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且原告方關于要求南寧王府井開業(yè)、賠償小業(yè)主損失以及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具備合理性,南寧法院應予以支持。”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表示。

  王府井:會計很謹慎

  究竟王府井是否會重新開業(yè),這無疑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桂建公司認為,因王府井停業(yè),造成無法計算租金,構成違約。如果南寧王府井開業(yè),那么便不存在違約。王府井方面表示,王府井仍未放棄南寧市場,在停業(yè)的三年中,一直在籌劃重新開業(yè)。“三年來我們都在和黃國培協(xié)商,但由于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所以一直無法開業(yè)。如今雙方鬧到這個地步,王府井將不再考慮與桂建公司通過協(xié)商來合作經(jīng)營。本來打算在今年年底開業(yè),現(xiàn)在來看不得不拖一拖。”張廷俊說。

  這種說法讓黃國培覺得很荒唐,“他們(王府井)開業(yè)經(jīng)營是他們的事情,因為和我協(xié)商不好就不開業(yè)了?荒唐!”

  對于《法人》記者提出的問題——既然有盡快開業(yè)的打算,為何會在2007年年報中預提出7200萬元作為支付保底租金(一年保底租金1200萬元,預提出的錢足夠支付6年),王府井方面給出了一個十分有趣的答案:“會計在預算這筆錢的時候比較謹慎。”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一個答案,不得不說王府井財大氣粗。而如今擺在王府井面前的問題是——按照南寧中院的一審判決,如王府井繼續(xù)停業(yè)空置,每年將最少支付2500萬元的租金。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在研討會中曾指出,王府井被判違約,桂建公司便擁有了法定的解除合同權,并可要求王府井一并賠償合同剩余8年多的租金。

  這在“不差錢”的王府井看來,似乎有些不以為然。王府井相關人員明確表示,王府井并沒有對訴訟可能導致的風險和虧損進行過具體的計算和衡量,這主要出于對二審繼續(xù)上訴的信心,以及只要繼續(xù)經(jīng)營,便不構成違約的結(jié)論。然而,王府井真的敢重回南寧么?這在黃國培看來是不可能的,“由于前幾年糟糕的經(jīng)營,南寧市場對于王府井失去了信心,重新開業(yè)的下場只有一個,便是再次增加虧損。王府井絕對不會重新開業(yè)。”

  對于王府井的虧損,黃國培算了一筆賬——前期經(jīng)營中由于管理問題,王府井經(jīng)營三年虧損7400萬;2007年預支出7200萬作為善后;如今法院判決2008年2月到2010年4月需支付將近5000多萬;合同還剩下8年,如果繼續(xù)空置按照判決計算至少還需要支付2個億。“這樣算的話,王府井僅僅在南寧便損失了至少2-3個億。”黃國培說。

  對于自己的虧損,王府井的拿出的說法是——這些都是正常的經(jīng)營虧損。且王府井方面表示,并未考慮通過與桂建公司協(xié)調(diào)的方式解決,面對記者提出的如果二審仍然敗訴該如何處理時,張廷俊表示,“王府井絕對會守約,如果二審敗訴,我們在繼續(xù)申訴的同時一定會按照判決賠償。”

  “法院判決的將近2000萬元加上已付的3000多萬以及到明年4月違約的賠償總共7000多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黃國培談道,“早在南寧王府井剛剛停業(yè)的時候,我便找他們談過,當時我許諾只要給我兩三千萬,用于其他百貨企業(yè)進駐此項目的前期培育便可以解決問題。”

  黃國培的這一要求卻一直被王府井看成是無理的,“他們寧可預提出7200萬,每年1200萬打水漂也不接受我的要求,目的就是利用壓力逼我就范。僅僅是為了守約而不估算成本,我完全弄不清楚王府井的決策層是怎么想的。如今事情搞成今天這個地步,兩三千萬變成兩三個億,我想知道,由于這種故意作為造成國有資產(chǎn)和股民資產(chǎn)如此巨大損失的行為,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黃國培惱怒的說道。

  重大損失誰來擔責?

  與王府井打了多年的交道,黃國培感慨良多,從以前的合作方到如今的庭上對立雙方,這其中最大的體會便是國企和民企之間的極不對等。“王府井隨隨便便拿出一兩個億便可以跟我們玩貓捉老鼠的游戲,每年寧可拿出1200萬打水漂,也不愿意認真的坐下來談判,如果它也是民營企業(yè),這絕對是不可想象的。它拿著國家和股民的錢怎么揮霍都無所謂,我這種小企業(yè)隨時有可能被玩死的。”

  對此,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財經(jīng)法律評論員劉興成分析認為,王府井與桂建公司的案例反映,國企濫用優(yōu)勢地位會造成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擠壓民營企業(yè)的生存空間,由于國企和民企地位的不對等,致使國企做出了損人不利己的事情,導致“國民合作”變成雙輸結(jié)局,無法體現(xiàn)平等、互利的市場經(jīng)濟雙贏原則,是對經(jīng)濟發(fā)展和市場競爭的嚴重傷害。從立法和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上,應當象監(jiān)管政府官員一樣監(jiān)管國有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約束其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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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人  王磊磊 責編:寄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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