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號”捆綁最低月消費并非個例
姚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去營業(yè)廳辦理業(yè)務,并非沖著“吉祥號”去的,“我當時就想開通一個手機號碼,我對吉祥號也并不了解,個人理解是尾號帶6或8等數(shù)字的號碼。當時柜員告訴我,說尾號第四位是0的手機號歷史比較老,以后不容易獲得,預存的話費每月會定額返還,比較實惠,F(xiàn)在回想起來,感覺當時完全就是被忽悠了!”姚先生說。
那么,究竟何為所謂的“吉祥號”?吉祥號在市場中又有著怎樣的價值呢?北京移動方面告訴記者,通信行業(yè)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什么是吉祥號碼(優(yōu)質號碼)。中國移動從客戶喜好的角度,將一些受客戶歡迎(例如帶8、帶6的號碼)、好記憶的號碼(例如尾號連號的號碼)定義為吉祥號碼。吉祥號碼本身具備一定的市場價值。
電信專家付亮告訴記者,吉祥號也稱“靚號”,國家并不承認靚號本身有價值,正規(guī)市場上不能對此定價,但灰色市場上的買賣卻很頻繁。他還告訴記者,根據(jù)《電信網(wǎng)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碼號申請人獲準使用碼號資源后,電信主管部門可以采用指配、隨機選擇和拍賣等方式分配碼號。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者取得碼號使用權后,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占用費。也就是說,靚號買賣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實踐中,對靚號的購買需求大量存在!掇k法》雖然禁止電信運營商買賣靚號,但卻并不能規(guī)范個人之間的靚號買賣行為。作為電信運營商,在付費從電信主管部門獲取一定的號段后,大概有三分之一的號碼實際上是沒人要的,在禁止買賣靚號的情況下,電信運營商采取了“靚號”綁定最低月消費加預存話費的做法,而這種做法也得到有關部門的默許,認為這并非買賣行為。“但現(xiàn)實中,因為靚號捆綁最低月消費卻引發(fā)了不少糾紛。”付亮告訴記者。
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有關吉祥號捆綁最低月消費的糾紛確實不在少數(shù)。
2014年,湖北的王先生因認為電信運營商要求其辦理的手機號“承諾20年內(nèi)使用武漢移動網(wǎng)絡”并承諾每月最低消費388元違反相關規(guī)定并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協(xié)議約定的捆綁消費條款無效。
2015年,江蘇的韓先生辦理號碼過戶業(yè)務時,營業(yè)員沒有告知有每月保底消費389元,而且該消費要到3000年1月1日。韓先生多次投訴無果,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該號碼的保底消費并賠償其損失。
2016年,吉林的王先生認為自己使用的手機號被運營商擅自更改套餐并設定每月最低消費200元侵犯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吉林移動公司賠償其損失并在保留原有號碼的情況下取消最低消費。
2017年,北京的廉先生認為運營商為其開通的手機號并不是吉祥號,而且雙方簽訂的《承諾低消購全球通“吉祥號碼”服務協(xié)議》中第3條有關內(nèi)容是運營商強迫消費者進行最低消費,該條款為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合同。
記者發(fā)現(xiàn),上述訴訟中,原告的訴求因為不同的原因均未獲得法院支持。
捆綁是否侵犯消費者權利
為獲得號碼的所有權,消費者需要與電信運營商簽訂相應的服務協(xié)議,但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協(xié)議往往是格式文本,消費者為獲取相應的號碼資源,需要在服務協(xié)議上簽字,雙方由此建立電信服務合同關系。電信運營商將吉祥號與最低月消費捆綁在一起,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
對此,有法律人士指出,消費者與電信服務商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為格式條款,消費者基本沒有修改權,屬弱勢的一方,而吉祥號終身綁定最低月消費的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也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nèi)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nèi)容的,其內(nèi)容無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也認為,服務協(xié)議約定終身最低月消費是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他告訴記者,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9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用戶和電信運營商之間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約自由,但實質上卻并不符合契約自由精神。這是因為,合同是商家單方面起草的,屬于格式文本。按照契約精神的要求,合同內(nèi)容本該由用戶和商家共同擬定,商家以格式條款形式代消費者起草合同時,應該考慮消費者的選擇權。
對于實踐中怎樣才算盡到了提醒義務,劉俊海說,提醒包括口頭提醒和書面提醒兩種方式,采用口頭提醒方式的,最好通過簽字予以確認。如果雙方就是否提醒過產(chǎn)生分歧,主張?zhí)嵝堰^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盡過提醒義務,則需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付亮則認為,電信運營商針對不同的號碼設置不同的最低月消費及要求預存話費的行為,類似于消費者去超市購物的行為。超市將各類商品進行明碼標價,消費者根據(jù)自身需求挑選商品。同樣,電信運營商將各個號碼與相應的月消費和預存金額進行“明碼標價”,用戶可根據(jù)需求在眾多定價中選擇適合自己的。在用戶作出選擇后,實際上和運營商之間已經(jīng)達成協(xié)議。付亮認為,從合同層面來說,用戶與電信運營商約定終身最低月消費,之后不想保證最低月消費,要求變更為價格更低的套餐,用戶的要求很難站得住腳。
用戶權益如何保障
記者注意到,在姚先生與北京移動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中,承諾最低月消費的期限為“按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相關承諾內(nèi)容至上述號碼銷號為止”。既然如此,姚先生為什么不選擇銷號呢?對此,姚先生在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服務具有可替代性,銷號也最簡單,但實際上也最麻煩,“因為銷號后朋友找不到我。”
不愿意銷號,也不愿意承擔這份“終身賣身契”?如此一來,用戶的權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對此,劉俊海認為,應該充分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終身捆綁最低月消費無非是為了留住消費者,但這樣留得住消費者的人卻留不住消費者的心。對消費者而言,沒必要在一棵樹上吊死,也可以選擇別的電信服務商,或是在與商家簽訂合同時增加一些補充條款。”劉俊海說。他還指出,往往很多糾紛的發(fā)生,消費者自身也有過錯,比如不看合同內(nèi)容、不注意留存證據(jù)等。消費者應該盡到保護自己權利的義務,不能老是指望消協(xié)、法院,這些都是事后保護,到這時,損失已經(jīng)造成了。此外,消費者還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消費沖動,千萬不要被營銷人員的花言巧語給忽悠了。
劉俊海還說,消費者和電信企業(yè)之間不應該對立起來,保護消費者其實也是保護電信企業(yè),全社會應該致力于打造一個電信企業(yè)和消費者多元共享的誠信的電信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電信市場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付亮告訴記者,對于電信運營商采取“吉祥號”捆綁最低月消費加預存金額的形式,電信主管部門持默許態(tài)度,不認為這是一種買賣行為,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xié)會則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消費來說,沒必要盲目追捧靚號,靚號與普通號相比,電信運營商所提供的服務并沒有差別,也就是說,靚號并不存在附加服務。此外,三大運營商各自的靚號政策也有所不同,一定要弄清楚靚號本身的政策,如預存款返還、承諾月最低消費期限、過戶等重要事項,以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付亮說。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高揚
共2頁 上一頁 [1] [2]
用戶斥吉祥號捆綁終身低消霸王條款 北京移動:已提醒
浙江車牌限拍新政解讀:吉祥號拍賣成歷史
600元/月套餐50年不變 吉祥號用戶的新煩惱
吉祥號被聯(lián)通賣掉 追討6年仍無結果
搜索更多: 吉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