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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信托陷長安3號風波 投資者要求退還全部款項

  圍繞長安信托未能兌付的12億元信托計劃“長安3號”的風波仍在持續(xù)發(fā)酵。經濟導報記者獲悉,在3月中旬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華電控股”)對長安信托的訴訟庭審中,華電控股方代理律師訴稱,“長安3號”成立條件根本不滿足,長安信托應當退還華電控股及其他投資者的全部款項及孳息,并賠償其損失。

  據(jù)了解,長安3號募集資金共12億元,分三期發(fā)行,第一期于2012年11月16日宣告成立,但因資金使用方牽涉山西聯(lián)盛集團破產重整事件,本息到期未能兌付。其中,華電控股購買金額為2億元。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對于長安3號引發(fā)的投資者訴訟,長安信托此前一直聲稱信托計劃合規(guī),并靜待司法審理結果。不過,對于此番華電控股直指信托計劃不成立的訴訟請求,是否會成為長安3號事件的轉折點,尤為引人關注。

  “長安3號”被指不具備成立條件

  經濟導報記者了解到,長安信托煤炭資源產業(yè)投資基金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即長安3號)總規(guī)模為12億元,預期收益率9%-11%不等,期限兩年,投資者合計283名。

  其運作方式為信托資金受讓山西泰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樓俊集團35%股權收益權,受讓自然人郭啟飛持有的樓俊集團30%股權收益權;信托到期后由郭啟飛及山西聯(lián)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回購樓俊集團股權收益權。資金用途為樓俊集團煤礦技改、繳納資源價款及補充流動資金。但因山西聯(lián)盛能源2013年陷入破產重組事件,最終導致長安3號違約。

  “目前看,信托計劃成立的條件并不具備,長安信托違規(guī)宣布信托計劃成立,理應退還我們的資金。”購買了300萬元信托計劃的自然人宗繼天(化名)對經濟導報記者說。

  而華電控股代理律師則在訴訟意見中稱,長安信托對信托計劃成立條件做了明確的說明,即只有在8個條件“全部”滿足時,涉案信托計劃才能成立。

  其中,第5-7條規(guī)定,樓俊集團及下屬3家煤礦已經就采礦權抵押出具了長安信托認可的承諾函并辦理完畢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手續(xù);泰聯(lián)投資向長安信托出具承諾函,承諾其持有的樓俊集團另外35%的已出質股權,在解除質押后質押給長安信托,且承諾函辦理完畢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手續(xù);聯(lián)盛能源投資向長安信托出具承諾函,承諾在郭啟飛未能及時完全履行回購義務時,由其代為履行回購義務,且承諾函辦理完畢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手續(xù)。

  “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對于《信托計劃說明書》和《信托合同》中所約定的信托計劃成立條件之第5、6、7項,長安信托應當辦理強制執(zhí)行公證手續(xù)但未辦理,信托計劃不具備成立條件。”華電控股的代理律師表示,涉案信托計劃不具備成立條件,完全是長安信托的過錯所導致,根據(jù)信托合同約定,信托計劃不具備成立條件,長安信托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返還給投資者,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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