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雙方欺騙的手段,男子共騙取受害人1800萬元,近日,該男子因合同詐騙罪被江西省南昌縣檢察院起訴。
2014年年底,羅某通過朋友與江西一公司負責人王某相識,從2015年7、8月份開始,二人之間開始發(fā)生拆借業(yè)務,王某收取對方利息。2015年年底,經(jīng)羅某介紹,王某先后將1200萬元借給鷹潭某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因為以前和羅某業(yè)務往來一直都很順利,就對王某比較信任,王某就讓羅某負責該筆借款業(yè)務,王某本人和鷹潭的這家公司之間從未有聯(lián)系。
到了2016年1月底的時候,因鷹潭公司不能按約定還款,該公司負責人文某就向王某提出用其公司在鷹潭開發(fā)的商鋪抵借款1200萬元,羅某就將此事和王某商量,王某表示同意,并約定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后羅某和王某到鷹潭考察商鋪,并看中了一個獨棟三層樓的商鋪,羅某稱其和該公司的負責人文某很熟,購房的事情由他去和對方談,王某表示同意,后購房事宜(包括價格,簽訂合同)均由羅某負責商談,王某均未參與。
經(jīng)過羅某商談,該公司最終以每平米7600元的價格(銷售總價為3800萬元)將該商鋪賣給羅某和王某。價格談好之后,羅某利用王某和鷹潭公司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對王某謊稱該獨棟商鋪每平米的售價為12000元,總價為6000萬元,因為考察過,覺得該商鋪地理位置還行,王某對羅某提出的價格信以為真,同意以該價格與羅某共同出資購買,羅某稱既然是共同出資購買,每人就要出資3000萬元,王某也同意。
2016年4月1日,王某出具委托書給羅某,委托羅某與鷹潭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等事宜。同日,羅某與鷹潭公司簽訂了一份真實的房屋銷售合同,合同銷售價格為3800萬元,但羅某為達到詐騙齊某購房款的目的,對鷹潭公司負責人文某稱其想用該份房產(chǎn)銷售合同到銀行貸款,為了能多從銀行貸款,希望鷹潭公司和王某再簽訂一份價格高的房屋購銷合同,該份購銷合同只是用來到銀行貸款,文某不知道羅某的目的是為了對齊某進行詐騙,即同意簽訂。羅某即虛構(gòu)了一份6000萬元的房屋購銷合同,鷹潭公司在合同上也蓋了章。事情到了這里,就出現(xiàn)了兩份合同,除價格不一樣之外,兩份合同其余內(nèi)容均一樣。
兩份合同蓋章之后,羅某找到王某,拿出那份6000萬元的虛假購房合同,稱鷹潭公司已經(jīng)在合同上簽字蓋章,要王某在該份合同上蓋章,王某即在該份合同上加蓋了印章。幾天之后,羅某又找到王某,謊稱馬上要辦房產(chǎn)證,為了少交稅,其要鷹潭公司又簽訂了一份3800萬元的購房合同,這份合同是用來辦房產(chǎn)證的,這樣可以少交稅,但“真實”的購房價格還是6000萬元。王某再次相信了羅某,又在該份3800萬元的合同上加蓋了印章。
之后,王某就支付1800萬給羅某讓他辦理購買商鋪的事。
錢給了羅某之后,王某就多次催問許某這個事情什么時候能辦好,羅某總是說很快就能辦好。到2016年11月份的時候,買房的事情還沒有辦好,王某就有點起疑心,就要私下把文某約到南昌來談下,文某就告訴我說他們公司總共就是收到了許某的1200萬元的購房款。聽到這個情況齊某非常著急,趕忙找到許某問他到底交了多少錢給房產(chǎn)公司,羅某還是說交了4000多萬元,王某就讓羅某將交款票據(jù)交出來,但他又拿不出來。
王某這時才懷疑羅某個人根本就沒有交一分錢,而只是將王某的3000萬購房款中的1200萬給了鷹潭公司,其余的錢都被他自己用掉了。王某這時候選擇了報警,后經(jīng)查實,從2016年1月份至6月份期間,王某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共計支付了購房款3000萬元,但鷹潭公司僅收到購房款1200萬元(由借款抵購房款),羅某利用虛假的購房合同共計詐騙王某1800萬元。
來源:正義網(wǎng)南昌10月26日電(通訊員 王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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