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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出新變種:4840元電話卡兩分鐘內被消耗殆盡

  歐飛官網介紹顯示,其提供各類電信運營商業(yè)務、預付卡充值繳費業(yè)務等,標注著合作商包括支付寶、財付通、蘇寧易購、京東等互聯(lián)網平臺。當終端用戶通過支付寶、微信等平臺發(fā)起話費充值請求后,平臺將需求發(fā)送給歐飛公司實現代充值。

  夏學建指出,專案組追蹤“贓卡”流向,對歐飛公司的數據進行分析時發(fā)現,其部分話費卡的采購價格、消耗速度等均與正規(guī)采購渠道存在顯著差異。

  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歐飛公司卡事業(yè)部主管曹飛介紹,月初、月末等手機話費充值高峰期間,由于三大電信運營商服務器響應速度慢,為了保障用戶急速充值的需求,公司需要采購一些充值卡進行直充。從事這一業(yè)務的有兩個部門:卡事業(yè)部及采購部。采購部負責向電信運營商及其代理商采購話費卡,面值100元的話費卡采購價多在99.2元及以上,從入庫到消耗時間約為10天。而卡事業(yè)部所收購的卡,則來自極富公司等小型平臺商,采購價僅為97.5元,無需預先付款,待話費卡被成功消耗后,歐飛公司再向極富公司等網站進行轉賬。不過,卡事業(yè)部的采購客戶均要求,話費卡要被快速消耗。

  曹飛說,為了滿足這些客戶的快速耗卡需求,歐飛網站在收到用戶充值請求后,在算法上做了設計,設定為優(yōu)先消耗卡事業(yè)部的卡。對其客戶進行風險分析時,卡事業(yè)部發(fā)現,其客戶有明顯的特征,即注冊資本較低、業(yè)務單一,而且它們業(yè)務流水的體量很大。

  從2014年開始,歐飛公司卡事業(yè)部就開始不斷收到執(zhí)法機關對其客戶進行司法協(xié)查的文書,涉案罪名多為電信網絡詐騙。

  “綜合對客戶的這些分析,加上執(zhí)法機關的調查,基本清楚我們客戶的話費卡來歷。”曹飛坦承,由于所能獲得的利潤遠高于采購部,其向公司上報風險后,公司并未停止這一業(yè)務,并在程序上滿足了客戶的快速耗卡需求。

  曹飛觀察到,極富公司今年春節(jié)前后業(yè)務量突然激增,變成歐飛公司的大客戶。這一時間正與孟達被騙的時間大致相符,也與詹建清所言該時間段內詐騙所得較多契合。

  王會勇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歐飛公司主動退回了從極富公司這一類公司購買“贓卡”非法獲利的1000萬元。短短幾個月內,僅極富公司與歐飛公司對“贓卡”的交易涉案金額就達到9700余萬元。而極富公司并不是歐飛公司卡事業(yè)部的最大客戶,另一個于近日被公安機關控制的同類點卡轉售網站的涉案金額,達到3億元左右。

  “我心里清楚這只能是詐騙來的贓卡,但從來沒有主動問過。”王會勇說。

  夏學建表示,電信網絡詐騙類犯罪產業(yè)鏈中,上下游公司互不相識,與電信詐騙集團沒有直接溝通的現象并不少見。在構建完整證據鏈的前提下,盡管看似合法注冊且未進行違法業(yè)務,這些公司“心照不宣”地為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或轉移資金途徑,可能構成入罪的“明知”,涉嫌隱瞞、掩飾違法所得或成為詐騙罪共犯。

  目前,上述公司均因涉嫌犯罪,相關負責人被批準逮捕或正在被調查中。

  提款集團

  上述詐騙案中,詹建清等人先通過詐騙,引誘受害者在任信數卡商城高價購買電話充值卡,獲取充值卡信息后迅速在網絡中低價轉賣給“寄售”網站極富公司,極富公司再批量轉售給歐飛公司,歐飛公司將這些充值卡通過支付寶、微信等平臺賣給用戶充值,完成流轉消耗。這條產業(yè)鏈已相當成熟,合計千余元的充值卡被轉售充值,僅需幾分鐘,而受害者手中的充值卡信息也迅速“作廢”。

  公安部電信網絡處警官劉帥告訴《財經》記者,電信詐騙中,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以催生出獨立的公司。僅以詐騙集團本身為例,已出現專門替犯罪嫌疑人從ATM機提贓款的提款集團,從傳統(tǒng)的犯罪團伙分離出來并相對獨立。

  短時間內獲得大量轉賣款后,如何將違法所得快速轉移并提現,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最重要的需求,往往需要通過被稱為“水房”的洗錢集團。

  大量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受害者資金被打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銀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賬號中。事實上,這往往只是“水房”控制的一級賬戶。此后,通過對其所掌控的大量賬戶的動態(tài)調控,錢款再迅速被分散打入數個二級、三級等賬戶中,用以提現或轉移出境。劉帥介紹,從受害者打款到資金轉移所需時間極短,“水房”可因此獲得15%-24%的利潤。

  “水房”控制的大量賬戶,往往不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許多人用買來的身份證到銀行開卡,在提現時,犯罪嫌疑人往往分散在多個ATM機進行小額取款,有時還會輔以蒙面、遮擋攝像頭等手段取現,這都為后續(xù)取證、追贓帶來難度。

  這些專業(yè)洗錢集團所提供的快速、安全的資金轉移通道,給追蹤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者資金等都造成困難。

  互聯(lián)網新手法

  巨大的利益下,以實施詐騙為核心所發(fā)展出上游提供犯罪工具、下游轉移違法所得的產業(yè)鏈,已受到執(zhí)法、司法部門的重點關注。

  《財經》記者近日從公安部獲悉,2016年中國因電信詐騙損失約180億元,在2015年之前這一數據曾以每年20%-30%的速度高速增長,2015年經濟損失為222億元。不過隨著多部門的打擊,至2017年8月的統(tǒng)計顯示,這一數字今年有望繼續(xù)下降。

  夏學建說,事實上,由于大量受害者的錢款流入任信公司、極富公司,歐飛公司等并構成其獲利的重要甚至唯一來源,這些公司此前多已多次接到過公安機關調取證據的司法協(xié)查通知,但如何認定它們是否涉案則“一直沒有好的辦法”。

  這是執(zhí)法者們面臨的主要困境之一:一方面,難以找到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于詐騙集團往往跨區(qū)域作案,且互無聯(lián)系,判定這些上下游公司或個人與詐騙的關聯(lián)性,既挑戰(zhàn) “共同犯罪”、“明知”等刑法規(guī)定的解釋,也給執(zhí)法機關帶來取證困難的局面。

  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相關證據取得、案件管轄、行為認定等均作出詳細規(guī)定,要求對整個電信詐騙產業(yè)鏈進行打擊,對關聯(lián)犯罪進行全面懲處。

  以從詐騙集團中獨立出的提款集團(電信詐騙團伙中專門提現的人)為例,《意見》明確,在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前提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網上商城等提供各類服務的平臺而言,《意見》稱,平臺如果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jiān)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

  不過,刑法存在滯后性。從早期順應國家“下鄉(xiāng)補貼”政策等的退稅補貼到如今兼職刷單、釣魚網站等騙術,電信網絡詐騙形式和手段也順應社會趨勢進行著翻新和技術、法律規(guī)避。除通過加強對犯罪行為的追究和立法完善外,如何通過技術方式提高犯罪成本?

  以曾十分猖獗、造成嚴重危害的偽基站為例,偽基站曾經歷過多次技術迭代規(guī)避打擊,然而,隨著關鍵詞屏蔽、技術追蹤等技術的實施和多輪重點整治,利用偽基站詐騙的現象得到遏制。

  “實踐表明,如果在初始階段就做好技術防范,可避免很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漏洞。”劉帥對《財經》記者稱,銀行嚴格落實“本人申請本卡”的實名制、開通緊急止付、延時到賬等功能,已為受害者挽回大量財產損失,效果顯著。除銀行、電信運營商外,未來網絡平臺、第三方支付機構等也應起到相應作用。

  一種對技術的擔憂是,在傳統(tǒng)電信詐騙犯罪空間被擠壓的同時,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匿名虛擬貨幣等技術的產生,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轉向更為純粹的網絡犯罪,給追蹤、偵查和預防帶來難題。

  劉帥說,實踐中已觀察到,犯罪嫌疑人在進行大數據的比對和碰撞,進行精準詐騙,然后以購買虛擬貨幣等方式洗錢出境的犯罪方式。(文中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均為化名)(本文首刊于2017年10月2日出版的《財經》雜志)

  來源:財經雜志 作者: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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