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浩潔在招商銀行存款2300萬元,滿以為會獲得高額利息回報,不想,兩個禮拜后才發(fā)現(xiàn)卡里的錢早已不翼而飛。警方調取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不法分子盜取錢財手法高明,竟在銀行大堂內堂而皇之地將錢轉走。
今年年初,朱浩潔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支行告上法庭,指出對方在辦理業(yè)務時嚴重違規(guī),包括未將對賬單交給原告本人、未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未要求原告本人簽字確認轉賬單據(jù)等,致使2300萬元巨款被非法盜取的嚴重后果。
事情究竟如何?《法制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2300萬元巨額存款不翼而飛
9月22日,在浙江省寧波市,《法制日報》記者見到了朱浩潔。此時的他已經被這場官司弄得心力交瘁。“銀行管理太松懈了。在2300萬元被轉走前的最后一步,銀行主管明明已經提出要我本人簽字,但是最后還是忽略了。”
事情還得從2012年2月說起。徐革敏是朱浩潔的好友,他聽朋友說寧波某銀行拉存款業(yè)務,利息豐厚,便將這一消息告訴了朱浩潔。聽完朱浩潔心動了,幾經聯(lián)系,他與對方約定了見面地點——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支行。
2月21日一早,朱浩潔來到約定地,見到了自稱是招商銀行工作人員的張玲音,她與另一銀行工作人員將其帶至貴賓室。整個過程,與以往銀行辦理業(yè)務沒有任何不同。
根據(jù)約定,朱浩潔需存款2300萬元至該銀行,兩個月內不能轉出,則可獲得一筆高達108萬元的利息回報。
朱浩潔回憶,他自己帶著身份證與銀行卡,在大堂柜臺辦理了存款業(yè)務。此后,張玲音陪同他來到貴賓室,遞給他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大致是承諾兩個月內不能將款項轉出的內容。
就在朱浩潔簽署協(xié)議的過程中,張玲音向其索取了銀行卡及身份證,表示要拉取對賬單,以便銀行存檔。
沒有絲毫懷疑,朱浩潔將卡給了對方。不想,這正落入了對方的陷阱。
根據(jù)朱浩潔自述,張玲音出去以后很快就回來了,告訴他需要輸入一下密碼。
同樣,相信對方是銀行工作人員、沒有絲毫懷疑的她,跟隨對方走到柜臺處,輸入了個人密碼。之后,張玲音拉著朱浩潔離開。
殊不知,幾分鐘后,朱浩潔賬戶里的錢就被轉至另一人的賬戶里。從他存錢到錢被盜取,整個過程時間不超過1個小時。
事實上,張玲音并非銀行工作人員。
根據(jù)案發(fā)后警方調查記錄顯示,張玲音系寧波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她與王元媛等人合謀,以高息為誘餌,找到朱浩潔。當天,王元媛率先到達銀行,謊稱將為朱浩潔辦理拉對賬單及轉賬業(yè)務。此后,張玲音獲取銀行卡、身份證,交由銀行柜臺人員,由王元媛辦理拉對賬單業(yè)務的同時辦理轉賬業(yè)務。隨后,張玲音以“對賬單需要密碼”為由,騙取朱浩潔輸入密碼,王元媛簽字轉賬。2300萬元就這樣被盜取。
被害人稱銀行存在三大失誤
案發(fā)后,張玲音等人先后被抓獲歸案。2013年9月16日,張玲音犯集資詐騙罪、盜竊罪、抽逃出資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王元媛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但事情遠未結束。朱浩潔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我太相信銀行了,整個輸入密碼的過程,我根本不知道柜臺人員是在操作轉賬程序,對方也并沒有明確告知我,甚至連轉賬單也沒有讓我本人簽字。”
對此,朱浩潔決定將涉事銀行訴至法院。
根據(jù)朱浩潔的起訴狀,涉事銀行存在三大失誤:
第一,張玲音將銀行卡、身份證交給柜臺人員時,實際辦理業(yè)務的人員卻是王元媛,柜臺人員并未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二,調取的監(jiān)控畫面顯示,最后的簽字環(huán)節(jié),銀行主管提出“他人在的話,讓他自己簽一下好了,這么大的金額”。但是,王元媛表示“我已經習慣性(簽好了)”,該主管并未予以追究,至此不法分子預謀得逞。
第三,從2300萬元存入銀行到被轉賬期間,不到1個小時,如此頻繁的“快進快出”業(yè)務,根據(jù)銀行業(yè)務有關規(guī)定,應啟動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報告,對匯款用途進行仔細審查,向在場當事人進行問詢,但是銀行并沒有。
朱浩潔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也根本不知道王元媛這個人的存在。直到案發(fā),調取了監(jiān)控才知道旁邊有這么一個人。而且,自己的卡也只是給了張玲音,她怎么就能堂而皇之地代替自己辦理轉賬業(yè)務呢?
朱浩潔認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支行存在重大失責。“我把錢存到銀行里,錢是在銀行被人盜取的,我當然要追究銀行的責任。”為此,他向法院主張,對方應賠償其相應損失。
一份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張玲音曾采取同樣手法騙取另一名受害人胡某的3000萬元,但因銀行人員要求胡某本人確認轉賬,遂終止了操作。此后,張玲音來到招商銀行另一處支行,再次故技重施,胡某的3000萬元被其成功竊取。
根據(jù)該刑事判決書,當天為朱浩潔辦理業(yè)務的銀行柜臺人員宋某表示,2月21日當天中午,王元媛曾到柜臺代辦查詢和轉賬業(yè)務,當時持卡人在現(xiàn)場。在辦理過程中,因轉賬業(yè)務的密碼是持卡人本人輸?shù),其看到是與王元媛他們一起來的,就認為他們是認識的。同時,她還證實了當天的2300萬元確實不是朱浩潔本人簽字。另外,根據(jù)業(yè)務辦理有關規(guī)定,拉對賬單必須要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證到柜臺辦理,但不需要輸入密碼。
商業(yè)銀行業(yè)務流程亟待規(guī)范
9月23日,《法制日報》記者來到招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在貴賓室記者看到,這里與銀行大堂存在一定距離。根據(jù)朱浩潔的描述,案發(fā)當天他幾乎都是待在貴賓室里,根本不知道大堂內銀行柜臺的狀況。
在了解了記者的來意之后,該支行大堂經理表示,負責人不在。隨后,她帶領記者來到招商銀行寧波分行,見到法律合規(guī)部總經理章國能。面對記者想要了解案件具體細節(jié)及銀行相關操作規(guī)范的需求,對方表示:“這個案子法院還在審理,審理結果馬上出來了。”隨后,他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查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個案例與朱浩潔案頗為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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