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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多數餐廳認為設“最低消費”合理 新規(guī)未必能實施
http://ssvihum.com 2014-02-21 紅商網 發(fā)布稿件

  市民:新規(guī)定未必能實行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態(tài),部分受訪市民反應平靜。在太古匯翠園酒家排隊等候就餐的賴小姐說,包廂最低消費和禁止自帶酒水,都是約定俗成的事情,“這種長期以來形成的默許不可能消失”。賴小姐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新規(guī)定未必能真正實行。

  剛從翠園餐廳包廂用餐出來的王先生則表示,包廂最低消費取消與否意義不大,因為選擇到包廂消費的一般至少有6人同時消費,實際消費金額很可能接近或者超過最低消費標準;而且“多數消費者在訂房之前就已經衡量過包廂的最低消費標準”,如果嫌貴就不會選擇。

  他說,如果以后發(fā)現有餐廳設置包廂最低消費也不會投訴,因為怕麻煩,“投訴了也沒用”。

  在珠江新城工作的郭先生則表示,贊成餐廳取消最低消費,因為餐廳的這種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數商家和消費者默認最低消費,是因為多數餐廳都沒有按法律規(guī)定做。他和賴小姐、王先生的觀點也有共同之處,即認為如果政府部門監(jiān)管不到位,“這些規(guī)定也只是空話”。

  說法

  律師:餐廳如事前告知即為合理

  珠江新城某律所陳律師告訴記者,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條文,可是,如果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店方把最低消費等規(guī)定告知了消費者,并且消費者也接受這些規(guī)定,那么餐廳和消費者之間并沒有存在不公平交易;如果餐廳方面在事前沒有告知消費者,那么消費者就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陳律師還指出,該規(guī)定尚未真正實行,具體效果如何還需要一段時間來觀察;而且,執(zhí)行情況也有賴于相關行政部門的大力監(jiān)管和消費者的高度配合。

  ·知多D·

  發(fā)現餐廳設最低消費

  可打12315投訴

  去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三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對消費者進行強制交易,其將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消費者如果發(fā)現餐廳設置包廂最低消費、禁止外帶酒水的行為,可撥打12315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工商部門投訴,他們將會進行立項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來自:新快報 記者:蘇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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