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布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某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判決書上維持一審判決,對于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啤酒”)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原來早在2014年7月2日,王某使用淘寶賬號“×××”從青島啤酒公司在天貓經(jīng)營的青島啤酒官方旗艦店購買下列產(chǎn)品:
1 青島啤酒奧古特啤酒500ml*12聽/箱,進口麥芽高端啤酒區(qū)域包郵,單價108元,購買1件,該產(chǎn)品網(wǎng)頁標注原價126元,一口價126元,促銷價108元;
2 青島啤酒足球罐足球世界杯啤酒500ml*12聽/箱,指定地區(qū)包郵,單價82元,購買1件,該產(chǎn)品網(wǎng)頁標注原價120元,一口價120元,促銷價82元;
3 青島啤酒足球紀念鋁瓶套裝473ml*3瓶+1個玻璃杯啤酒指定地區(qū)包郵,單價118元,購買1件,該產(chǎn)品網(wǎng)頁標注價格138元,一口價138元,促銷價118元;
4 青島啤酒純生500ml*12聽/箱,進口麥芽世界杯啤酒指定地區(qū)包郵,單價82元,購買1件,該產(chǎn)品網(wǎng)頁標注原價130元,一口價130元,促銷價82元;
5 “青啤官方”青島啤酒黑啤酒500ml*12聽/箱,高端黑啤酒包郵,單價168元,購買1件,該產(chǎn)品網(wǎng)頁標注價格198元,一口價198元,促銷價168元;
6 青島啤酒歡動啤酒低熱量健康啤酒500ml*12聽/箱,指定地區(qū)包郵,單價82元,購買1件,該產(chǎn)品網(wǎng)頁標注價格80元,一口價80元,促銷價65元。
以上商品實付款共計623元,訂單號******************,青島啤酒為王某開具了發(fā)票,交易完成。
然而,王某主張涉案商品存在虛構原價、虛假優(yōu)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未明碼標價,低標高結等欺詐行為,并起訴青島啤酒,同時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交網(wǎng)頁截圖、電子數(shù)據(jù)保管憑證等對此予以證明。
對此,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為以下四點:
一、判令青島啤酒退還貨款623元;
二、判令青島啤酒三倍賠償王某1869元;
三、判令青島啤酒承擔王某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000元;
四、判令本案訴訟費由青島啤酒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使用淘寶賬號“×××”從青島啤酒在天貓經(jīng)營的青島啤酒官方旗艦店購買涉案六種商品,雙方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
關于王某主張青島啤酒銷售涉案商品存在虛構原價等價格欺詐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經(jīng)營者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據(jù)悉,根據(jù)《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等規(guī)定,虛構原價、虛假優(yōu)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jīng)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jù)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青島啤酒銷售之奧古特啤酒、足球罐啤酒、純生啤酒均標示了原價,但該標示之原價均非促銷活動前7日內有成交記錄的最低交易價格。
青島啤酒銷售上述三種商品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
青島啤酒銷售之足球紀念鋁瓶啤酒、黑啤酒、歡動啤酒,雖未明確標示原價,但亦標注了價格及一口價,且兩個價格金額一致,故該價格應認定為原價。而該標示之原價亦非促銷活動前7日內有成交記錄的最低交易價格。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青島啤酒銷售上述三種商品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亦已構成價格欺詐。
青島啤酒銷售涉案商品存在價格欺詐行為,支付三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王某要求退款退貨的訴訟請求,因涉案商品在王某起訴之日前均已超過保質期,故對王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張之誤工費、交通費缺乏證據(jù)支持,一審法院對其該部分訴訟請求,亦不予以支持。
基于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青島啤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王某賠償款1869元;
二、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然而,青島啤酒因與王某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792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青島啤酒給出的事實與理由有以下三點:
一、本案之訴并不存在,且王某的訴訟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資格,一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且程序違法。一審的起訴狀并非王某簽署,請法院核實。
王某個人微博的“工作信息”中,王某只在1996年至2015年間擔任過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職務,本案一審起訴時間為2016年1月,王某已不在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任職,故有理由認為本案系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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