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29日,本田汽車在全球范圍內召回64.6萬輛飛度/爵士(Fit/Jazz)和City型汽車,此次召回涉及在北美、南美、歐洲、南部非洲以及亞洲市場售出的汽車,但不包括中國大陸。本田方面解釋,中國國內銷售的Fit、City產品所使用的相關零部件與召回產品的零部件設計規(guī)格不同,不存在上述缺陷,因此不屬于召回范圍……
多個跨國公司為何頻頻將中國消費者摒棄于“召回令”之外?為何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的權益總是熟視無睹?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企業(yè)法律風險管理部主任陳北元指出,“豐田”們不在中國進行召回,原因是沒有壓力,“在中國,召回的成本比不召回的風險高很多。”
溯因+ 商品召回制度未成體系導致消費者被“歧視”
對于召回成本問題,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給出法理上的理由支持:雖然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但這些法律過于原則;相關針對性的法律只有《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guī)定》,這一部門規(guī)章是由2004年3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發(fā)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效力位階較低,且處罰力度也過輕,如,“罰則”中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這也是企業(yè)寧愿受罰也不愿召回的原因?上驳氖怯嘘P部門正著手修改法律,提升法律等級層次。
而歐美市場之所以被重視,原因在于,它不僅擁有完善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體系,還高度強調消費者的主動督導權。近幾年的歐美市場汽車的被動召回,無不是在掌握完整的事故記錄、個體消費者提出起訴后,政府和司法監(jiān)管體系全方位介入的結果。
陳北元分析,目前在中國即使發(fā)現(xiàn)有問題產品,不召回獲得的處罰也僅是3萬元,而不似在國外是巨額賠償。據(jù)悉,在美國迄今為止最重的一起罰款為1600萬美元。跨國公司們不在中國召回,也不用擔心會被國家有關部門當面質詢。
對比之下,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汽車召回制度早已非常成熟,無論是消費者獲得經濟補償,還是政府開出巨額罰單,一切都是照章辦事。而中國從1984年德國大眾來到中國合資開始,一直到2004年,汽車召回制度一直處于空白狀態(tài)。直到去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發(fā)布《汽車產品召回監(jiān)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才明確了召回的問題。但問題是,陳北元說:“新規(guī)仍在無盡頭的醞釀之中,從2010年7月公布草案到現(xiàn)在,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面對歐美屢次對中國消費者的“輕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曲三強認為,主要還是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是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像汽車這種大宗商品通常被視為不動產來對待,“汽車進入尋常百姓家”目前正處在一個起步和轉型的階段,立法者還是經驗不足;其二是產品在國際上銷售的時候,怎么用法律合同手段去保障還經驗不足,對國際經濟法的規(guī)則熟悉,目前也沒有這方面的人才;其三是我國在產品責任法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制度上還不完善。
□支招
面對問題產品消費者積極維權才可自我保護
跨國公司品牌進入中國市場,已經30多年了,在合資公司建立之前就以進口的形式進入中國,但是召回卻僅僅是近幾年才有的事,這說明中國消費者已經蒙受了幾十年的損失。面對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越來越多的區(qū)別對待,中國消費者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理權益呢?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企業(yè)法律風險管理部主任陳北元介紹,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些條例說明,只能等汽車出了事故,消費者才能找豐田討說法。他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另一方面強硬要求“豐田們”對中國消費者要一視同仁,不得區(qū)別對待。
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高峰認為,從我國的招商引資體制來看,近三十年來,外商獨資合資企業(yè)實際上在我國國內享受了“超國民待遇”,為了保證地方的經濟發(fā)展及在招商方面的競爭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對涉外企業(y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視為而見,不惜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涉外企業(yè)在我國被“寵壞”了,所以這也是不少涉外企業(yè)敢于對中國消費者在環(huán)保標準、售后服務、產品質量采取歧視性標準的根本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應該從根本上將消費者發(fā)動起來,讓其通過個人的維權行動來申張正義。新頒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每一個消費者權利意識蘇醒必將推動社會進步。同時國家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產品質量檢測制度,完善相關鑒定程序,行業(yè)協(xié)會應該發(fā)揮更大作用,公布權威的鑒定結論,督促商家自覺樹立產品質量意識。”楊高峰給出建議。 共2頁 上一頁 [1] [2] 豐田澳洲真皮內飾虛假宣傳被揭發(fā) 曝一汽豐田瘋狂盤剝經銷商 為達標造假訂單 豐田頻繁召回RAV4質量遭疑 技術老舊或力不從心 團購的時代,同馳豐田也瘋了….. 豐田車被指存弊端 致兩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搜索更多: 豐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