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強制安裝使用安全座椅的相關立法,僅有一些地方將兒童安全座椅納入地方法規(guī)。
2014年,上海將兒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納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駕駛座位。并于2017年納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出臺懲罰性措施。
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副院長吳凡評價說:“總體來看,條例實施后效果比較明顯,上海市2018年的兒童安全座椅擁有率和使用率,相比2014年條例出臺前,各項指標均有明顯提升。”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2014年8月1日,山東對高速公路兒童乘車必須乘坐安全座椅也出臺地方性法規(guī);此后不久,深圳又對四歲以下幼童乘私家車必須坐安全座椅、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能坐副駕駛位置予以立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此后,兒童安全座椅立法在地方呈現(xiàn)遍地開花之勢。2016年5月1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明確,攜帶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車的,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一個月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要求,4周歲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兒童乘坐小型轎車時,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除上述省市外,內蒙古等地也已出臺地方性法規(guī),要求四周歲以下兒童或嬰幼兒乘坐家庭乘用車時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其中深圳、廣西、內蒙古等地還出臺懲罰性措施。據(jù)有關媒體統(tǒng)計,截至2019年11月,全國已有17個省市將兒童安全座椅納入地方性法規(guī)。
吳凡說,通過立法可以推進兒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減少乘車傷害。“此前,從國家政策和產品標準上都給予了一定的支持,目前我國對兒童乘車約束裝置立法的條件趨于成熟。”
國家層面立法可期
技術問題有待論證
“目前,全國層面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規(guī)定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但道路交通安全關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我們應該高度關注,F(xiàn)在國家有地方經驗,也有必要考慮將其納入國家立法層面。”作為參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和修改的專家之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當前,正值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之時,這為兒童安全座椅正式被納入國家級立法提供了契機。將兒童安全座椅納入到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并提升全社會關于保護兒童道路安全的意識。如果有可能,未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庭教育法中都可以考慮納入。”
佟麗華坦言,在立法過程中,或面臨一些立法技術問題。有的地方規(guī)定,家用車乘坐的過程中,不滿4周歲的兒童要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有的地方則以身高為要求,低于1米的兒童應配備安全座椅。標準到底是年齡還是身高,如果是年齡,究竟應該多大等,這些都是立法時需要深入論證的。
周文輝認為,除此之外,在立法時,需要界定何為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使用方式不對是否處罰?沒按規(guī)定要求使用怎么辦?在處罰時,是處罰駕駛員還是處罰監(jiān)護人?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吳凡坦言,從上海立法的經驗來看,在全國立法推動中要遵循充實證據(jù)、先易后難、安全措施多措并舉的方法。并且要科學立法、開門立法,才能在以后的執(zhí)行中更好地推動。
“在立法時,要充分考慮執(zhí)法的可操作性。”吳凡說,以使用安全座椅的兒童標準為例,在現(xiàn)場執(zhí)法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如果以身高作為依據(jù)顯然存在困難,將身高和年齡相結合的方式比較合適。
吳凡強調,如果立法后,大家都不執(zhí)行或者沒有辦法實施,也沒有辦法處罰,出現(xiàn)有法難依或者有法不依情形,就會嚴重影響立法和法律的權威性。因此在立法時,要考慮是制定鼓勵性、倡議性條款,還是懲戒性、強制性條款。如果是強制性條款,必須有處罰規(guī)定,而且明確誰執(zhí)法、如何執(zhí)法、怎么處罰。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 侯建斌 共2頁 上一頁 [1] [2] 搜索更多: 安全座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