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化名)從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店購買了三種13瓶進口葡萄酒,共花費了2298元。然而酒拿回家后李先生卻發(fā)現(xiàn)有問題,產(chǎn)品標簽中二氧化硫未標注含量,認為商家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chǎn)品,李先生將樂天告上法院,要求退還2298元貨款并予以十倍賠償22980元。
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樂天不服提起上訴。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認為,李先生并沒有受到損害,其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請求駁回原告訴求。
沈陽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樂天所銷兩種葡萄酒標簽均未標注二氧化硫具體含量,構(gòu)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依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沈陽中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shù)呐袥Q。
索賠
紅酒未標注二氧化硫含量 消費者索賠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9月14日,原告李先生在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店購買了三種進口葡萄酒,共計花費2298元。
李先生購買的三種酒一個是阿特蒙莊園干紅葡萄酒750ml,原產(chǎn)國法國,生產(chǎn)日期2015年7月15日,標簽系重復加貼,其標簽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儲藏條件:避光保存、臥放。每瓶146元,共計3瓶,合計人民幣438元。
第二種酒是奧哈莉甜白葡萄酒750ml,原產(chǎn)國法國,生產(chǎn)日期2015年4月20日,標簽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儲藏條件:避光保存、臥放。每瓶216元,共計5瓶,合計人民幣1080元。
還有一種酒是神樹黑標干紅葡萄酒750ml,原產(chǎn)國智利,生產(chǎn)日期2014年9月22日,標簽系重復加貼,標簽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儲藏條件:避光保存、臥放。每瓶156元,共計5瓶,合計人民幣780元。
李先生認為,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店銷售的葡萄酒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標簽沒有標注二氧化硫含量,二是標簽上貯存條件的表述不符合規(guī)定。構(gòu)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退貨退款并十倍賠償。
因此,李先生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chǎn)品為由,將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店、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退還貨款2298元;并給予十倍賠償22980元,同時承擔通訊費、交通費共計500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對此,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陽于洪店、遼寧樂天超市有限公司予以否認。
一審判決
標準 樂天超市應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查理認為,本案有兩個焦點問題。一是標準成分標注問題,二是貯存標注問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guī)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diào)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diào)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據(j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guī)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生產(chǎn)的,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chǎn)、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法院認為,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chǎn)的葡萄酒,可以標示為二氧化硫,也可以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但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的還必須標示其具體含量。 共2頁 [1] [2] 下一頁 樂天超市葡萄酒標簽不符 被判賠十倍 樂天超市在華邊緣化:廣告違法受罰 將關(guān)店3家 北京一樂天超市因發(fā)布違法廣告被罰 系全市首例 樂天超市臨期商品還有兩天過期 仍在正常銷售 樂天超市北京在售服裝被檢不合格 搜索更多: 樂天超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