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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打假人的雙11:備100萬搶貨 預計索賠1000萬

  “除去做檢測之類的成本,利潤很小的。跟做騙子的獲利不在一個層面。”王海強調。公司主營三種業(yè)務,幫消費者維權打假;知假買假;受雇于企業(yè),替企業(yè)打假。第三種,是他生意的重頭,曾經,一家知名凈水機品牌慕名而來,付給他50萬元,拜托他打擊假冒產品。

  相對于普通消費者和商家,法律界人士卻更多持支持態(tài)度。在他們看來,職業(yè)打假人一般具有專業(yè)的辨假能力和維權法律知識,索賠成功的幾率也會大很多。職業(yè)打假對凈化市場和消費者利益保護都具有積極作用。

  “如果商家沒有假貨,你緊張什么?如果你有假貨,或者對自己經營的商品不自信,那就應該趕緊采取措施解決假貨問題,而不是一味地糾結該誰管不該誰管。”陳音江說,“客觀上,如果沒有職業(yè)打假人,消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也很難起到真正的懲罰作用。”

  從單打獨斗到團隊作戰(zhàn)

  “打假是個技術活兒,不能靠經驗。”望著堆到天花板的酒,王海說。

  經過兩個多月的行動,已經有保健品、酒和海產品三個項目打算走司法程序了。團隊里的4個律師時刻待命,只等待檢測結果出來,就能進行下一步。

  相較于十幾年前的單打獨斗,如今的王海不論是在人員力量上還是在質檢維權的力量上,都不可同日而語。他辦了一個熱線,每天都能接到好幾個爆料電話,這批出了問題的酒,也是這樣“撞進”了他們的視線中。

  還是在今年夏秋之際,有一天,王海收到一段視頻,視頻那端的爆料人拍了一個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商家,利用酒精勾兌酒來冒充糧食酒。

  看完視頻,王海馬上安排人取證,證實了這段視頻的真實性之后,他從這位經銷商手里買進大批白酒,送檢。據王海透露,除了利用酒精勾兌酒來冒充糧食酒之外,這次的“戰(zhàn)利品”里,還有添加塑化劑的。

  “不過依靠爆料還比較少,更多的是自己的團隊找出來的。”王海說。在他的團隊里,每個人都是某一方面的專家,“比方說我要打肉類產品的假,那我找的人,要么就是做過肉類生產的,要么就是做過檢驗的,總之,肯定對這個領域非常了解。”

  隨著他打假的名聲越來越大,很多其他熱心打假的人士也會將爆料提供給他。“畢竟他在法律這方面比較懂。”

  北京人李承順(化名)也是一名熱心打假的人士。2005年,李承順在洗澡時,洗澡間正好有臺洗衣機在洗衣服,他吸入了洗衣液揮發(fā)出來的化學物質,當即窒息。

  恰巧王海也關注了這個洗衣液品牌,只不過當時他關注的點是,其中的化學成分是否致癌。受到傷害的李承順在查閱了大量的資料之后聯系了王海,告訴他,這種化學成分并不致癌,你們的研究方向錯了。

  兩個立志打假的人就這樣隔空成為戰(zhàn)友。李承順英文好,對電器了解深,這些年,幫王海找出了十多個問題產品。

  并不是所有的打假都一帆風順。

  幾年前,他們盯上過一種果脯,“在江蘇找了好多家機構檢測,都檢測出了甜蜜素,但拿到北京檢測,就是什么都檢測不出來。”王海說。為了保險起見,他們放棄了這個案子。

  在全國,他們有三四十家常去的鑒定機構,每年花在檢測上的費用就有二三十萬元。這不僅因為他們送檢物品數量巨大,為了避免檢測方造假,只有在確保兩家以上鑒定機構都檢測出有問題,他們才會進行下一步行動。

  但這仍然免不了官司纏身。2014年9月,王海團隊買了一種宣稱是用冬蟲夏草為原料的保健品,送檢之后,發(fā)現并沒有蟲草素。在整理了所有的證據之后,王海提起了訴訟,但被對方反訴為侵犯名譽權,向他索賠500萬。

  原以為證據在握的王海,一審敗訴了。王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正好就在今年11月11日。

  法律收緊職業(yè)打假行為

  “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為了錢。”談起即將開庭的這樁官司,王海說,“這東西我們買了5萬多,假一賠三,就算贏了也就15萬。但我們投入的人力和財力可不少。”

  打假二十多年后,他更精明,也更加平和。

  作為打假第一人,他買到的假貨屈指可數。買東西前,他都會把人家商家的信息翻個底朝天。“先了解主體信息,什么人賣的;再了解他所介紹的產品功效有沒有科學依據;再看成本和售價。”有報道稱,他上街買個包子,都要拍下來人家面粉顏色正不正。

  早年的時候,他還跟成都的藥監(jiān)局掐起來過,這些年,他越來越樂于跟政府部門合作。在深圳打假的時候,帶了八九十個人,跟在警察后面去一個制假村。沒起沖突,對方看他這陣勢,沒等進村就跑了。

  雖然力量與聲勢壯大,但他仍然很謹慎。他從未在媒體前摘掉墨鏡。二十多年來,形象一直如此。用他自己的話講,這叫“風險管理”。

  揪出制假者,這是讓他感到最有成就感的時刻。但這樣的成就感還能維持多久,還是個未知數。

  今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在很多職業(yè)打假人看來,此條條例意味著法律對于職業(yè)打假行為的收緊。

  “不能說因為他們是職業(yè)打假人,他們的打假行為中摻雜自己的利益,維權就得不到保護,否則企業(yè)便可以因此逃避責任。”律師岳屾山說,“維權的最終結果,是要企業(yè)為商品質量承擔責任。”(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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