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孫先生按照瓜子二手車客服的建議,多次聯(lián)系賣家,但賣家對他提出的退車要求并不理會,只是跟他說:“車是通過瓜子賣出去的,要退車就退給瓜子二手車。”
面對賣家和瓜子二手車“踢皮球”式的推諉,孫先生無奈地將自己的經歷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并要求瓜子二手車“退一賠三”。
“省消委會接訴后,工作人員馬上與瓜子二手車取得聯(lián)系,對方表示,現(xiàn)在能確定原車主確實給里程表‘動了手腳’,關于這一點,公司愿意承擔相應責任,即免去當時孫先生購車的手續(xù)費、并免費給孫先生的車做一次保養(yǎng)(約3000元)。關于消費者投訴信中提到的發(fā)動機異響和變速箱有故障,可以雙方約定到4S店檢測,確認有問題后公司愿意承擔相應責任。至于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訴求,該公司明確表示拒絕。”廣東省消委會在上述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中指出。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瓜子二手車是提供平臺,并撮合買賣雙方達成購車協(xié)議、成功后收取中介費用的二手車中介網(wǎng)站,消費者和瓜子二手車是委托人和居間人的關系,本次事件中的直接責任人為賣家,瓜子二手車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shù)呢熑巍6鴮τ诖嬖谄墼p改表行為的賣家,其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經營者,因為這次二手車交易時偶然性的,非經常性、持續(xù)性的行為,也不適用三倍賠償,但買家還可以依據(jù)合同法宣告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賣家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先行賠付形同虛設
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消費者也可以按照合同法要求瓜子二手車承擔責任。”邱寶昌認為,瓜子二手車宣稱為消費者提供259項專業(yè)檢測,確保平臺所售二手車況安全,卻未能發(fā)現(xiàn)事件中車輛里程表被人為篡改的事實,也需要承擔沒有做好核實商品信息的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瓜子二手車退還中介費,并與賣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按照消法,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瓜子二手車未履行應盡義務,未對二手車輛信息進行全面、準確地審查把關,本身存有過錯,故不應將責任完全推卸給二手車原車主,而應切實承擔起作為第三方網(wǎng)絡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向消費者提供先行賠償后,再向二手車原車主追償。
孫先生告訴記者,因出現(xiàn)調表事件后,車子重新進行了評估,價值約5萬元,與自己原來的購車款相差1.5萬元,所以孫先生要求瓜子二手車退差額并給汽車做一次大保養(yǎng)作為補償,但目前瓜子二手車認為主要責任在于原車主,且出事后原車主一直不愿意配合協(xié)調,尚未通過孫先生提出的解決方案,“公司對于該訴求無法滿足,但愿意配合消費者走法律途徑,聽從法院的判決”。
法治周末記者就瓜子二手車的車輛審核流程、賣家存在欺詐銷售行為如何懲罰、如何避免“調標車”銷售等問題向其詢問,對方公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事件正在處理中,目前不對外發(fā)表聲明”。
事實上,孫先生在買到“調表車”后維權久拖不決的遭遇,并非個例。
法治周末記者在名為“瓜子二手車維權”的微博中注意到,有關對瓜子二手車“聲明先行賠付后卻態(tài)度強硬”的吐槽比比皆是。其中,曾在315曝光的“王先生在瓜子二手車買到調表車事件”中,瓜子二手車公開向媒體表示:“正積極協(xié)助王先生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并將對調表車買家啟動先行賠付計劃”。但王先生在微博中稱“瓜子二手車只是給了我800元就想草草了事”。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8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與天貓、京東等11家電商平臺簽署了《加強網(wǎng)絡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框架協(xié)議》,要求11家網(wǎng)絡交易平臺都要實施網(wǎng)購先行賠付。
“盡管除食品外尚未有法律規(guī)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義務,但實踐中,很多網(wǎng)絡服務提供商都實施了先行賠付制度,目的是出于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考量。不過,先行賠付不是一句口號,只有落到實處的推廣建立,才能真正起到督促作用。”張翔指出。(法治周末 仇飛) 共2頁 上一頁 [1] [2] 又一對聯(lián)席CEO散伙 趕集網(wǎng)創(chuàng)始人楊浩涌辭職跳槽到瓜子網(wǎng) 搜索更多: 瓜子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