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城的龔先生去超市購物,當他付了錢,拎著大包商品通過超市出口處時,報警器突然響了。超市的保安立即圍上來,不由龔先生分辯,強行對其所購的商品進行檢查。這時,不知情況的顧客圍攏過來,紛紛用鄙夷的目光盯著龔先生,氣得他滿臉通紅,感到無地自容。保安經過核對,發(fā)現龔先生所買的商品與所付款項并無出入。原來,是收銀員忙中出錯,忘了將其中一件商品“消磁”導致警報響了。
無獨有偶,市民黃女士因為超市警報器“詐”響,也讓超市工作人員誤以為她是小偷,對其進行了搜包的行為。黃女士覺得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經與超市多次協(xié)商,對方終于向她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元。
都說“顧客是上帝”,但實際上近年來消費者在超市被搜身侵權事件并非個例,這既傷害了消費者,也有損商家的形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攜帶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由此可見,超市并沒有權力搜查消費者的人身和物品,即便超市有證據認為消費者有偷盜嫌疑,那也得報警,按法定程序交由公安機關查辦。
本報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遇到被超市工作人員懷疑的情況下,有義務積極配合對方澄清事實,但是,對于搜包、搜身或者限制自由等行為,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若超市方執(zhí)意要搜查,其行為已經侵犯了顧客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當地消保委投訴,若調解不成功,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來源:湖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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