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wǎng)3月1日訊(YMG記者魏琳)近日,家住塔山十路的都翠蓮打電話反映,兩年前她在煙臺市區(qū)上夼西路的柔婷美容院辦了一張1000元的足療卡,但是做了40次足療后,美容院方面以沒有足療師為由,不再為她做足療。之后,都翠蓮去交涉過四五次,均沒有獲得滿意的答復。
買1000元的足療卡,94次足療只做了40次
兩年前,都翠蓮在上夼西路的柔婷美容院辦了一張價值1000元的足療卡。據(jù)都女士回憶,當時美容院的工作人員表示,這張足療卡一共可以做94次足療,不僅價格優(yōu)惠,而且質(zhì)量也有保證。所以,都女士很痛快地就辦了卡。
接下來近一年的時間里,都翠蓮一共做了40次足療,但是之后工作人員告訴都翠蓮,沒有足療師了。從那時起,都翠蓮就再沒做過足療。
為此,都翠蓮先后去柔婷美容院四五次,但是工作人員的答復始終是:“老板不在,需要再研究看看。”最后都女士提出了退款或繼續(xù)做足療的要求,但是美容院工作人員卻建議都女士改做別的美容項目或者把做足療的中藥拿回家自己做。記者撥通了柔婷美容院有關(guān)負責人的電話,對方表示,對都女士這一情況,他們會盡快了解,作出處理方案。但是因為現(xiàn)在經(jīng)理不在,所以需要等到經(jīng)理回來后匯報情況再做處理。
律師:美容院明顯違約,市民應盡快維權(quán)
對此,記者采訪了西政律師事務所的張中磊律師。張律師表示,美容院的這種做法是明顯的違約行為。都女士在辦理足療卡的時候,已經(jīng)和美容院形成了一種先交款后消費的特殊合同方式,而且美容院當時收取的1000元,屬于預收款的性質(zhì),扣除已經(jīng)服務的項目后,余下的款項即還沒有提供服務的款項,必須退回,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利息、預期利益損失等,都翠蓮提出退款的要求完全是合理的。
至于美容院向都女士提出的建議,張律師表示,這種做法屬于原訂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除非得到顧客的認可,否則美容院如不執(zhí)行合同內(nèi)容就只能承擔違約責任。另外,都女士這種情況發(fā)生在兩年前,張中磊律師建議都女士盡快維權(quán),因為如果提起訴訟,有效訴訟期就是兩年,要從都女士知道或應當知道時開始計算,如果再拖下去,就有可能超過這一期限。
如果市民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應該與商家進行協(xié)商,但是“久拖不決”或協(xié)商不成的話,應盡快向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單位投訴,實在不行的話,就要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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