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詐騙團伙通過網上物色“司機”,指使他們從租車公司租賃奧迪、路虎等豪車,然后低價轉手他人,合伙分贓。案發(fā)后,該詐騙團伙被法院分別判以有期徒刑6至11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宣判后,被告人均以“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底,馮某、阮某在網上發(fā)布了一條“有駕駛證就能掙錢”的“招募司機”廣告,合謀通過“先租車,后變賣”的方式,將租來的豪華汽車進行抵押或變賣以賺取差價。信息發(fā)布后不久,陳某與馮某、阮某二人聯(lián)系,商量在濟南碰面。見面后,3人最終商定由馮、阮兩人提供租賃費用,由陳某出面到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租到車輛后立即變賣,事成之后,給予陳某一定數額的好處費。兩天后,陳某拿著馮某給的3.5萬元,到濟南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白色奧迪轎車(經鑒定,價值32.93萬元)。從車行辦完手續(xù),陳某與馮某、阮某一起駕車離開濟南,輾轉多地后,最終將該車輛以10萬元抵押。
未過多久,另一被告人李某網上獲知“招募司機”的信息后,與馮某來到濟南,采取上述同樣的方式,從該車行交納了租金、違章押金及保證金共計4.5萬元,租得一輛白色路虎攬勝極光汽車(經鑒定,價值50.998萬元)。得手后,二人隨即與阮某聯(lián)系銷贓,最終將該車輛駕駛至南京,以11萬元的價格變賣。
次年,因車輛被租后失聯(lián),濟南車行老板一邊報案,一邊通過隱藏在車內的GPS定位裝置鎖定車輛的行蹤軌跡,陸續(xù)追回涉案車輛。陳某因第一起案件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萬元。
2015年,馮某、阮某來到河南省開封市,繼續(xù)如法炮制并第三次騙租。就在阮某獨自駕車進行銷贓的途中,車行工作人員將其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隨后,阮某帶領公安人員將馮某抓獲。馮某稱,早在2014年初,馮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租車抵押賺錢”的消息后,阮某便與之聯(lián)系,二人商量找有駕駛證的人將車輛租出來后進行變賣,所獲贓款二人各分一半,“司機”分一半。就這樣,第一輛車出手后,扣除必要費用,租車人陳某分得3萬元,馮某分得2.8萬元、阮某分得0.4萬元;第二輛車變賣后,除給租車人李某1萬元,余下10萬元贓款全部由馮某自己掌管。沒想到,就當馮某、阮某二人決定擴大利益,到河南“大干一場”時被抓獲。馮某、阮某二人因“河南騙車事件”分別被判處1年11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二人在服刑期間供述了兩次在濟南詐騙作案的事實。2016年下半年,偵查人員將刑滿釋放的馮某、阮某押回濟南受審。2017年,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
濟南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阮某、李某的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馮某無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阮某系累犯,但在本案中具有立功和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亦具有坦白情節(jié),現(xiàn)上述涉案車輛均已被追回。綜上,高新法院遂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馮某、阮某、李某有期徒刑11年、8年、6年,并處相應罰金。案件宣判后,馮某、阮某、李某均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被依法駁回。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張潔 記者 尹訓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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