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假煙是違法行為,但仍有人鋌而走險。近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審判了一起銷售假煙的案件。南昌一便利店老板娘熊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煙為假貨的情況下,仍對外販賣,不到半年牟利近6萬元。最終,熊某某獲刑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16年9月,鄭某某(另案處理)找到經營便利店的熊某某,問其是否需要價格低廉的假冒“利群”和“芙蓉王”注冊商標的香煙,價格分別為每條95元和155元,比市面上正品煙便宜不少。熊某某在明知其是假煙的情況下,仍從鄭某某處購買后對外銷售。
今年1月,進賢縣煙草專賣局在熊某某便利店查獲27條假煙,價值10645.62元。據悉,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熊某某先后19次從鄭某某處購買假煙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59835元。
法院審理認為,熊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歸案后,熊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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