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一個急剎車,導致福州一位近八旬的老人摔倒致傷殘,福州康馳新巴士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康馳公司)在墊付部分醫(yī)療費用后拒絕繼續(xù)墊付后續(xù)治療費用。為此,福建省消委會法律支持中心支持消費者起訴福州康馳公司。近日,這起公交傷害案在福州鼓樓區(qū)人民法院開庭。
2016年7月2日,79歲的福州老太太王菊英于乘坐福州康馳新巴士有限責任公司的128路公交車(車牌閩AYC196)時,因司機急剎車導致其跌倒受傷。之后老人被送往福建省立醫(yī)院住院治療,并因顱內出血過多病危進行顱腦開顱手術。去年10月19日,老人轉至福建中醫(yī)藥大學附屬康復醫(yī)院進行康復治療。今年1月13日,老人從福建中醫(yī)藥大學附屬康復醫(yī)院出院。后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王菊英傷殘四級,部分護理依賴。
在墊付了30多萬元的醫(yī)療費之后,福州康馳公司自2016年12月17日起拒絕繼續(xù)向王菊英支付傷后治療康復的相關費用。
無奈下,王菊英向福建省消委會投訴。由于雙方對治療費用的賠償問題差距太大,調解未果,王菊英向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福州康馳公司。
福建省消委會法律支持中心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福州康馳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該規(guī)定,并且在傷者王菊英未治愈的情況下,停止支付其因治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也違反《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因此,福建省消委會依據《消法》第三十七條第七項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在庭審中,雙方爭議的主要重點在于公交車的責任認定。原告方認為,該公交車事故當天在楊橋中路行駛時緊急剎車,導致扶著扶桿的原告在公交車內摔倒受傷,即緊急剎車與摔倒之間因果關系一目了然。鼓樓區(qū)交警接警后現場認定,原告公交車內受傷責任在于該公交車。
被告方則認為,當時公交車尚未到站,消費者屬于“擅自離座”,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對此,原告認為,公交車消費者離座提前到后車門,等候下車,并抓住扶桿,并無違反乘車安全問題,也是乘座公交車常見情景。被告未能將乘客安全運到目的地,就要對乘客負完全責任。
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此案的進展情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朱美芳 記者 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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