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
王永剛、王海亮對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王永剛及其辯護人提出,涉案藥品在香港都是真藥,只是沒有國家的批文,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藥品對人體造成了危害后果;一審判量刑過重,請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罰金刑過重。
王海亮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涉案金額認定有誤,一審量刑偏重。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guī)定,藥品進口,須經(jīng)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jīng)審查確認符合質(zhì)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fā)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jīng)批準生產(chǎn)、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jīng)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就此案而言,王永剛從2010年開始銷售假藥,剛開始部分藥品來源是他人從香港購買后帶到深圳,2014年下半年之后,王永剛從網(wǎng)上購買假藥再銷售,而本案認定王永剛銷售假藥的金額是2014年10月1日至案發(fā)期間的銷售額,共計190萬余元。
法院稱,至于是否對人體造成危害后果,目前無證據(jù)證明,但并不影響本案的定性。
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銷售假藥50萬元以上即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chǎn)、銷售金額2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chǎn)、銷售金額的2倍以上”。
因此,王永剛銷售假藥190余萬元,無法定減輕情節(jié),一審法院綜合全部量刑情節(ji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量刑并無不當。
綜上,淮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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