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預付費經營模式下,學費被挪用也會引發(fā)風險。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對事發(fā)于2015年底的“朗文啟智”案進行了一審。案件涉及100多名學生和200多萬元學費。據(jù)該案代理律師王晶介紹,與很多培訓機構一樣,學員須預交一年或最多三年的學費,這是此類案件最大的風險點。“如果正常運營的話不至于虧損,但是,這一類出問題的培訓機構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把學費挪作他用導致資金鏈斷裂。”王晶說。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曦說,近來,不少相關案例已構成詐騙。機構把預付費拿去填補名下其他生意的虧空,甚至拿去炒股、炒樓、放高利貸等。還有一類涉嫌非法集資。比如聚智堂案例,其“感恩課程項目”把預付費包裝成具有融資功能的理財產品,聲稱預交越多的費用就可以得到越多的利息,以利息來抵扣學費。一旦挪用的學費投融資失敗,家長們就會血本無歸。
“打擦邊球式”經營
讓受害者投訴無門
教育培訓機構一旦跑路,受害者往往投訴無門。如2016年5月在湖南發(fā)生的“明思教育”跑路案,73名家長的143萬元被卷走。家長們找工商部門,得到的答復是這家機構是教育行業(yè),應找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說,機構沒有辦理“辦學許可證”,而是在工商部門辦的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企業(yè)超范圍經營,應由工商部門負責;公安部門則表示,詐騙證據(jù)不足無法立案,讓家長們直接到法院起訴。
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統(tǒng)計與測量分會理事長、華南師范大學教授張敏強說,教育培訓機構既是學校也是企業(yè),這雙重身份為“打擦邊球”經營提供了便利。目前,對于教育培訓機構的監(jiān)管是多個部門各管一段:工商部門管注冊備案,民政部門管法人登記,教育部門監(jiān)督教育教學活動。不過一旦出了事,則誰也管不著,往往不了了之。所以,應加快明確對教育機構的監(jiān)管責任主體。
教育培訓機構通行的預付學費贏利模式也應當規(guī)范。王晶說,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涉及的預付學費,在法律層面是合法的,但是風險在于,此類合同大多說明了課時、費用等內容,但卻往往并不明確對教學質量的要求以及潛在經營風險。此外,把預付費挪作他用的行為已構成詐騙,要堅決予以追究,在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王晶還建議,可參照其他行業(yè),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建立行業(yè)協(xié)會和風險保證金制度,提高企業(yè)違規(guī)成本。培訓機構必須把風險保證金存入指定的銀行賬號,一旦跑路,保證金就可以用于賠付客戶損失。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等專家表示,監(jiān)管部門應對預付學費的金額上限和支付周期予以明確規(guī)范。教育培訓機構的超范圍經營行為,如“存錢、增課時費、到期還本金”等經營模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詐騙,需要高度警惕。
經濟參考報 記者 鄭天虹 王曉潔 廣州 北京報道 共2頁 上一頁 [1] [2] 韓國榮商練習生培訓基地落戶沈陽 培訓投資熱潮漸離教育本質 資本不能裹挾教育 寒假培訓潮來襲 課棧網助培訓機構O2O招生 北上廣深70%學生參加課外輔導 培訓機構卷款倒閉頻發(fā) 廣州正規(guī)紋繡培訓學校,紋繡名師匯集艾果化妝學校 搜索更多: 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