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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售過期食品被判十倍賠償 辯稱標簽印錯
http://ssvihum.com 2015-08-04 紅商網(wǎng) 發(fā)布稿件

  法院認定 顧客證據(jù)足以證明食品過期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定,雖然永輝超市一方辯稱涉案產品僅是標簽打印的錯誤,產品包裝上也確實印有標簽打印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沈先生提交的現(xiàn)有產品實物、相應購物小票顯示的信息,足以證明沈先生在超市購買涉案商品的事實,以及商品顯示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屬性。

  據(jù)此,法院對永輝超市一方提出的相關答辯意見均不予采信。

  法院最終認定,沈先生在本案庭審中提交的芝麻酥在購買日已超過保質期。

  依據(jù)“食品安全法”有關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guī)定,沈先生有權要求退貨、退款。

  但法院同時認為,沈先生購買商品、發(fā)現(xiàn)問題、提起訴訟的過程中,涉案產品已轉為證據(jù),理應妥善保管。

  沈先生將涉案的芝麻酥中的4盒送人,其自行處理涉案產品的行為存在不當之處,并由此造成該院無法對其余4盒商品狀況進行核實,沈先生應就該院無法對證據(jù)進行核實及無法向超市一方退還全部所購食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自行處理的4盒食品因已不能辦理退貨手續(xù),故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超市一方對沈先生購買行為性質的質疑,法院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法院表示,超市一方應對其售賣的食品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雖然其提出沈先生的購買行為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職業(yè)活動的需要,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

  即使沈先生以相似事實理由就不同商品起訴過,也不能因此否認沈先生的消費者身份。

  由此,法院認定沈先生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消費者范疇,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保護。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據(jù)此,法院認為永輝超市金溝河店作為銷售者,對于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應當明知,其怠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而不知道,故其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沈先生給付十倍購物款的賠償金。

  對于沈先生主張的誤工費、打印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沈先生自稱該項訴訟請求系估算且未明確支出的具體構成,同時未舉證證明款項已實際發(fā)生,且超市一方不予認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沈先生將留存的7盒食品退貨,永輝超市及金溝河店將相應的價款63.78元退還,并支付十倍賠償金637.8元。

  一審宣判后,超市一方不服提起上訴。記者日前了解到,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碓矗悍ㄖ仆韴 記者 江丞華 實習生 張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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