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梁女士在歷城區(qū)康虹路一家大型連鎖超市花214元購買了2盒雀巢能恩1段嬰幼兒奶粉。梁女士回家后發(fā)現其中一盒奶粉已經過期。
梁女士拿購物發(fā)票到超市尋求說法,對方稱僅憑購物發(fā)票不能確定過期奶粉就是其超市出售的。經工商部門調解,超市最終同意賠償梁女士10倍價款共1070元。
市民討說法超市不認賬
記者在梁女士提供的購物發(fā)票上看到,2盒雀巢奶粉共花費了214元,上面蓋有該超市發(fā)票專用章。“因為比較信任超市,所以我在挑選奶粉時沒有仔細查看生產日期。”梁女士說。
梁女士說,給三個半月大的女兒喝了兩天后,1月26日才發(fā)現打開的一盒奶粉生產日期是2011年1月22日,到2013年1月21日過期。梁女士購買奶粉當天,這盒奶粉已經過期2天。
1月27日,梁女士拿購物發(fā)票到超市索賠。第一次,超市工作人員承認奶粉是在其超市購買的,表示會向領導反映此事。幾天后,梁女士再次找到超市,對方又稱,僅憑購物發(fā)票并不能說明過期奶粉出自其超市,所以不接受梁女士索賠要求。當梁女士試圖在貨架上找到同款奶粉時,卻發(fā)現原來貨架上的奶粉已被調換為其他商品。
貨架照片作證超市賠10倍
苦于沒有證據的梁女士突然想起,當天為試用新買的手機,她隨手拍過一張奶粉貨架照片。記者看到,這張照片拍的是擺放著雀巢能恩1段嬰幼兒奶粉的貨架,下方有奶粉價簽。梁女士說,照片上的第一盒奶粉正是她購買的過期奶粉。隨后,梁女士持照片和購物發(fā)票到當地工商部門舉報。
工商人員接到舉報后,就賠償事宜對雙方進行調解。一開始超市方面給出的賠償方案是為梁女士更換1盒合格奶粉且再贈送1盒。
“超市賣過期奶粉,還不誠懇道歉,這樣的態(tài)度讓我很氣憤。”梁女士說,因此她不同意超市的賠償方案。
2月4日,工商部門再次調解此事。經過近一個半小時協(xié)商,最終超市方面答應賠償梁女士10倍奶粉錢,共計1070元,再贈送梁女士2盒雀巢奶粉。
律師提醒
買到過期食品要先保留證據
山東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登強表示,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凡是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所以梁女士所獲得的賠償是合理的。
李登強提醒消費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首先要保留好購物發(fā)票;同時不要著急聯(lián)系生產者或銷售者,而是以最快速度取得證據,如迅速到超市查看是否還有同樣產品并拍照,或直接到工商部門舉報。(來源: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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