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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筆記本頻現故障 消費者換機要求遭推托
投訴—爆料—內幕—線索—傳聞
http://ssvihum.com 2011-05-27 紅商網 評論 發(fā)布稿件

  2010年央視3·15晚會對兩款惠普筆記本電腦所出現的大規(guī)模質量問題進行了報道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報道中,央視揭露惠普對于三包期內的主要部件維修多次的筆記本電腦,僅給予延長保修而拒絕更換的行為,涉嫌違反三包法。然而,時隔一年后,維權網再次接到對于惠普的此類型投訴。

  維權網北京訊:2011年5月23日,湖南長沙消費者房先生向維權網反映,其于2010年11月購買了一款惠普CQ42-251tx筆記本電腦,不到半年出現黑屏、無法開機等多次故障,惠普方面以發(fā)票不合格、該故障不屬于性能故障為由拒絕房先生換機要求,后在房先生尋求當地媒體、長沙消費者協會的幫助及多次與惠普溝通與交涉后,惠普方面終同意為其更換新機。

  惠普筆記本半年內頻現故障

  據了解,房先生于2010年11月12日購買了一款惠普CQ42-251tx筆記本電腦,使用數日后,突然無法開機;萜战鹋品⻊照緳z測后為電腦更換內存。然而,此次維修后,僅正常使用了1個月,便在使用中突然黑屏,然后無法再啟動。房先生再次將電腦送至服務站,服務站的工作人員為該電腦檢測后更換了屏幕。使用數日后,筆記本鍵盤按鍵又出現失靈,服務站為其更換了鍵盤。對于新買的筆記本電腦短時間內接二連三的發(fā)生故障,房先生對該筆記本的質量產生質疑。

  2011年4月,筆記本再次無法啟動,加之使用期間發(fā)熱量一直很大,房先生要求惠普服務站為其換機。服務站稱將上報上級部門。

  消費者稱維權過程“艱辛”

  一周后,惠普與房先生聯系,稱其所提交的發(fā)票在國家稅務局網上沒有查到交稅記錄,只憑銷售合同無法換機。于是,房先生聯系到當時購買筆記本電腦的經銷商,對方表示由于一些原因當時的發(fā)票沒有上報成功,愿意為房先生補開發(fā)票。而當房先生向惠普提交經銷商補開的發(fā)票時,惠普又稱補開的發(fā)票因時效問題不能辦理換機。對此,房先生很惱火“我是正規(guī)途徑購買的商品,發(fā)票上稅與否是經銷商的問題,為何讓我來承擔后果?”房先生說。

  房先生表示,此后的交涉中,惠普客服工作人員還指出,房先生的電腦的故障現象不符合性能故障類別,因而無法更換新機。

  然而,編輯了解到,《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中明確指出,筆記本微型機的性能故障指的是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狀態(tài)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而房先生電腦無法啟動的情況,應屬于性能故障之列。

  萬般無奈下,房先生向當地媒體及消費者協會求助,在媒體、消協及房先生本人的不懈努力下,2011年5月22日,惠普方面同意房先生的換機要求,并表示近日將為其更換新機。

  維權網法律提示:消費者需注意選擇維權對象

  消費者在購買的產品出現問題時,應當首先向銷售者主張退、換,消費者在承擔責任后,再和生產者劃分責任主體,屬于生產者責任的,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現在很多消費者受到誤導,一旦有問題,直接找生產者,把銷售者這個環(huán)節(jié)跳過去,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觀察,銷售者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大于生產者的,直接去找生產者就可能會發(fā)生有些權利得不到維護的情況。

  生產者承擔責任,主要依據是其生產投入流通的產品產生了質量問題,消費者追究其責任主要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而不是《合同法》,如果確實是該生產者的產品產發(fā)生質量問題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失,生產者應當依法進行賠償。(金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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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權網   責編:周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