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雙星彩塑成功沖擊IPO后的這幾周,網友“青山綠水”著實將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又好好研究了一番,他給記者留言:認為雙星彩塑存在借債轉股增資之名實施的是偷逃稅之事。針對這一質疑,《大眾理財網》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我們根據資料,從2009年8月2日《宿遷晚報》署名為通訊員池衛(wèi)(公司第二大股東迪智成投資股東之一)的文章中看到:宿遷市彩塑包裝有限公司的前身為宿遷電池配件廠。
1991年,井頭鄉(xiāng)鄉(xiāng)辦企業(yè)鋁合金廠面臨倒閉,時任副鄉(xiāng)長的吳培服利用5萬元資金,創(chuàng)辦了彩塑包裝公司的前身——電池配件廠。
1997年,上級號召企業(yè)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吳培服一次性買斷該企業(yè),成功改制為民營企業(yè)。
上市招股書顯示,2006年4月30日,彩塑有限(雙星彩塑前身)股東會同意彩塑有限注冊資本由500萬元增加到258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2080萬元,全部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培服以2001年至2004年期間彩塑有限累計應付吳培服款項中的208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出資。
網友“青山綠水”對此覺得不可思議:“雙星彩塑作為一家民營企業(yè),2006年就能“先知先覺”地實施了債轉股增資,實在難以置信!”
業(yè)內人士對此這樣解讀,在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以前,債權轉股權在公司法上是不被允許的,新公司法對此不再限制。2006年之前,當時有過債轉股概念,這是中央為化解金融風險、減輕國企債務負擔、促進國有企業(yè)脫困的一項重大戰(zhàn)略措施,實施債權轉股權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具體指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yè)的辦法規(guī)定,“前幾年,民營企業(yè)債轉股極為罕見,直到2010年各地才出臺具體管理條例等,民營企業(yè)才有債轉股的資格。”
據調查,截至2010年,浙江、山東和江蘇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才頒布轉股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法規(guī)稱符合條件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進行債權轉股權登記。至此,債轉股增資有法可依。
令人蹊蹺的是,雙星彩塑2006年債轉股的股東決議和會計所的驗資在“同一天”。
據招股書顯示,宿遷信德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于2006年4月30日出具了信德會所驗(2006)86號《驗資報告》,對本次增資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了審驗,確認股東出資全部到位。2006年5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關注的是,記者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彩塑有限對吳培服上述債務的形成為2001年5月至2003年11月28日期間,公司和大股東吳培服之間累計發(fā)生了33次借款,總計2010萬元,年均670萬元。
當時注冊資金為420萬元的彩塑為什么與大股東形成如此大比例債務關系?
“雙星彩塑"聞風而動"成為國內民營企業(yè)債轉股增資第一個"吃螃蟹者",無法排除存在大股東虛增其在公司權益的嫌疑,因為當時各地工商局才開始學習新公司法,誰會冒風險為一家民營企業(yè)"試錯"搞債轉股?”業(yè)內人士這么認為。
在網友“青山綠水”看來:大股東吳培服多次借錢的結果就是將公司的資金從左口袋搬到右口袋之后就成為了增資的資本。他給記者特別指出招股說明書上另兩處讓人覺得質疑的地方:1.2006年5月,彩塑有限第二次增資,增加注冊資本2,08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全部由吳培服以2001年至2004年期間彩塑有限累計應付吳培服款項中的2,08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出資。上述吳培服對彩塑有限的2,080萬元債權中,1,380萬元來源于吳培服個人多年的經營收入積累,300萬元來源于吳培服向其兄吳培龍的借款,400萬元來源于吳培服向其弟吳培江的借款。
2.2009年2月,彩塑有限第三次增資,增加注冊資本4,300萬元,由吳培服以貨幣形式出資。本次增資資金中,24萬元來源于吳培服自有資金,1,552萬元來源于吳培服向飛彩塑印的借款,1,224萬元來源于吳培服向精彩塑印的借款,1,500萬元來源于吳培服向其弟吳培江的借款。
他覺得這之間的債務實質是個人代收了公司應收的款項,那就有偷稅漏稅之嫌?!
有關雙星彩塑進一步的情況,記者將進一步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