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團子公司中百倉儲一門店經理萬某某在任職期間,違反公司規(guī)定,伙同熟人吳某,利用工作便利,挪用、侵占公司資金。截至案發(fā),涉案金額已達131萬元。
挪用客戶36萬購卡錢 外借朋友用于生意周轉
2015年11月13日,經吳某介紹,客戶陳某來到中百倉儲沙湖店向時任店長的萬某某購買一張價值50萬的購物卡,因萬某某說其可以9.3折售卡,陳某刷POS機支付46.5萬元。當天因萬某某稱店內只有10萬元購物卡,請陳某于2015年11月17日領取存有剩余錢款的卡,單位會計鄭某向其開出登記表,并注明其已領取10萬元購物卡,余額下的金額36.50萬及購卡返利3.50萬將于2015年11月17日補齊。
此后,陳某多次去尋萬某某交付欠款。但萬某某僅在11月28日指示單位會計鄭某交付其3.50萬元的返利,其余錢款萬某某一直拖欠未還。
2016年2月,陳某聽說當初的介紹人吳某已被逮捕,因此頻繁去找萬某某索要購物卡,萬某某向其表示早已將購物卡交付吳某,并與陳某協(xié)商,讓陳某交還VIP卡登記表,余下的錢款其以后慢慢償還。陳某并未接受萬某某的提議,而后向法院起訴中百倉儲。
在調查中,中間人吳某及中百倉儲沙湖店主管兼大客主管鄭某對萬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予以證實。
根據(jù)證詞顯示,萬某某在未經客戶陳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其用于購買超市購物卡的預付款46.5萬元中5.56萬元用于核銷吳某此前在該門店違規(guī)賒購的香煙,并將上述預付款中27.44萬元及購卡返利1.02萬元以購物卡的形式交于吳某使用,憑借該筆錢款吳某的生意得以周轉。
挪用客戶買茅臺預付款 致公司賠付240瓶茅臺
2016年1月26日,玉液公司經理汪某和其朋友徐某來到中百倉儲大洲店會見吳某,希望購買400件茅臺酒。吳某告訴其這批茅臺酒不是現(xiàn)貨,要過幾天分兩三次才能把貨給汪某,并告知汪某中百倉儲的對公賬戶,讓其把182萬元打到這個對公賬戶上。因汪某與徐某不是很熟悉,且從未見過吳某,當即要求跟中百倉儲大洲店負責人談生意,要求簽協(xié)議。吳某遂將其引至萬某某的辦公室,經過萬某某的勸說以及對中百倉儲的信任汪某打電話聯(lián)系公司財務薛某將182萬元購酒款匯至中百倉儲大洲店的對公賬戶。
萬某某稱中百倉儲大洲店沒有現(xiàn)貨,需要分批交付,貨到之后會通知汪某,汪某接受了萬某某的說法。但幾天后,汪某前去中百倉儲大洲店提貨,原本約定的200件,卻只提得110件。萬某某稱貨很緊張,不夠分配,讓其再等等。但之后汪某多次去找萬某某,萬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往后拖。
庭審過程中,吳某稱,2016年1月至2月,萬某某將客戶玉液公司用于購買“飛天”茅臺酒的預付款182萬元中的97萬元分批次以煙、酒、購物卡等形式交于其使用。
汪某多次向萬某某索要茅臺酒無果后,與徐某、萬某某一同前去中百倉儲總部,將事情經過告知總部防損部部長的丁某,丁某認為總部無法解決這起糾紛,玉液公司因此去硚口區(qū)法院起訴了中百倉儲。起訴之后,中百倉儲交付了余下的240件茅臺酒,結清買賣關系。
131萬贓款未退回 法院判刑3年半
中百倉儲總部防損部部長丁某稱,2016年6月及11月其參與了硚口區(qū)人民法院和武昌區(qū)人民法院兩起客戶起訴中百倉儲的民事訴訟,兩起訴訟的客戶分別是玉液公司和陳某。在法院及單位內部調查發(fā)現(xiàn),中百倉儲原沙湖店、大洲店經理萬某某兩次違反公司制度,利用工作便利,未按公司規(guī)定簽訂購銷合同或協(xié)議,使用手寫白條發(fā)貨、發(fā)卡,將實際購物付款方已付至公司賬戶的資金改變用途,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資金的違法犯罪嫌疑,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約295.85萬元,且均有萬某某熟人吳某參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某某身為中百倉儲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他人使用,且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已觸犯挪用資金罪,最終判處萬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本案涉及的131萬元贓款將繼續(xù)予以追繳并發(fā)還中百倉儲。
萬某某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且一審已對萬某某合理量刑。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新浪財經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說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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