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商網(wǎng)訊:申請注冊“瑞福祥”商標遭拒絕,古井貢酒公司起訴商評委。
近日,一中院支持了商評委的裁定,即北京的“瑞蚨祥”注冊在先, 古井貢酒公司申請注冊的“瑞福祥”商標容易讓消費者發(fā)生混淆。
申請商標疑似“瑞蚨祥”
2006年8月,古井貢酒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瑞福祥”商標,商標指定用在食用面粉、谷類制品、面粉制品等商品上,遭到商標局駁回。
據(jù)了解,早在2005年2月,北京綢緞莊瑞蚨祥就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瑞蚨祥”商標被核定使用在面粉制品、食用淀粉產(chǎn)品等商品上,專用期限到2017年10月6日。同年,一王姓的案外第三人也提出申請,注冊了“瑞福祥”商標,使用在方便面等食品上,有效期到2021年。
古井貢酒公司對商標局的駁回不滿,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了復審。
2011年7月, 商評委做出復審決定,認為古井貢酒申請商標中的漢字“瑞福祥”與北京瑞蚨祥的“瑞蚨祥”商標,僅有一字之差,且“福”與“蚨”字讀音相同,而使用在方便面食品上的商標“瑞福祥”與古井貢酒申請的商標三個字完全相同,兩個商標還都申請使用在同一類商品上。
商評委在復審裁定中指出,古井貢酒公司申請的“瑞福祥”商標已分別與兩個在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因此駁回古井貢酒公司的商標申請。
法院維持商評委復審決定
古井貢酒公司對此不服,隨后將商評委告上法院,并堅持認為所申請的商標“瑞福祥”與北京瑞蚨祥的商標并不近似,兩商標的中文部分的漢字構成、排列順序、整體含義以及商標圖樣的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明顯不同,普通消費者并不會發(fā)生混淆。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古井貢酒公司申請的“瑞福祥”與北京“瑞蚨祥”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也與王某注冊的“瑞福祥”使用在同類商品上,消費者易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因此判決維持商評委的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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