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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起訴可口可樂 世紀聯華為第一被告
LinkMall.Cn 2009-02-07 蕭山網   評論

  記者:你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呢?

  王海:讓被告向我道歉,并在包裝上標注添加劑的具體成分和含量,標注警示說明“不適宜人群:少年兒童”,說明介紹過量飲用的危害結果。被告承擔原告因參與訴訟產生的北京杭州往返差旅費6000元以及判令兩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世紀聯華)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記者:可口可樂公司在中國有很多瓶裝廠,為什么選擇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為什么選擇世紀聯華?

  王海:隨機,就近。可口可樂總公司太遙遠,勾不到。

  找哪家瓶裝廠都一樣,剛好我在杭州有事,就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它是第二被告。因為在世紀聯華買了可口可樂,那么超市作為第一被告,我覺得銷售商有進貨驗收的義務。

  記者:看你還拿著個紅牛,干嗎用?

  王海:我發(fā)現同為咖啡因飲料的紅牛飲料(250毫升裝)明確標注了含有咖啡因50毫克,并且有警示說明:“不適宜人群:少年兒童”。他們能標,可口可樂為什么不能標?而且據我所知,在美國銷售的飲品標明咖啡因含量。

  傍晚,記者從西湖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經對此案已經受理立案。

  記者也從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有關負責人得知,他們也是剛剛聽說這個事,他們作為瓶裝廠,一直是按照可口可樂公司的規(guī)定制作,現在他們將此事向上級公司反映,一切按照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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